• 索 引 号:QZ10109-0101-2023-00010
    • 备注/文号:闽泉环罚〔2023〕196号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13
    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196号 -福建省卓越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4 09:18

    闽泉环罚〔2023〕196号

    福建省卓越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0523373346

      法定代表人:黄捷钦

      地 址:永春县下洋镇长汀村

      经调查,你公司项目位于下洋镇长汀村,主要从事煤矸石烧结砖生产。你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0523373346,营业执照登记时间2016年4月14日;于2014年6月13日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永环审〔2014〕表17号,环评批复年产广场砖、透水砖、彩色公园砖、烧结草坪空心砖、步道砖4亿块;该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于2016年6月22日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号:永环验〔2016〕表9号,验收规模为年产广场砖、透水砖、彩色公园砖、烧结草坪空心砖、步道砖2亿块;于2022年11月18日办理全国版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5250523373346001Q,有效期限:自2022年11月20日至2027年11月19日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永春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对你公司外排废气进行人工监测,根据2023年4月11日永春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永环站监〔2023〕气04号)监测结果,你公司隧道窑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二氧化硫60mg/m3,氮氧化物21mg/m3,颗粒物43.8mg/m3,颗粒物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对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限值(30mg/m3)。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附图各一份,公司生产车间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2.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等信息;

      3.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授权委托事宜;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永春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利用尾矿渣生产烧结广场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节选复印件、《永春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利用尾矿渣生产烧结广场砖项目一期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函》复印件、《排污许可证》(913505250523373346001Q)节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相关环保手续;

      5.《永春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编号:永环站监〔2023〕气04号)一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6.《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节选,证明你公司应执行的废气排放标准;

      7.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近期监控数据和截图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在线监控情况和整改情况;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3年7月3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3〕8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五)超标排污类 第2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具体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或通过手银、网银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缴款后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领取《福建省财政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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