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1-3000-2019-00014
- 备注/文号:永自然资﹝2019﹞150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29
永自然资〔2019〕15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多审合一”改革等部署要求,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整合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通知》(闽自然资〔2019〕1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整合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等两项事项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合并办理”,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需报国家、省、市自然资源部门的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按照规定不需同时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的,仍按照原规定程序办理。
二、办理程序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论证和公示等特殊环节所需时间),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和附件附图。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可同时确定规划条件。
按照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选址可行性论证、节地论证等的,合并组织论证。在出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前,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其他事项
1.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从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的项目代码,作为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唯一项目代码。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对在有效期范围内没有完成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期事项的办理应即来即办,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上签注同意延期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变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有关内容的,应重新审查并出具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办理,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的,按照原规定办理。
附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办事指南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29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办事指南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资部令第4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6)《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4.办理条件:(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3)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列入年度用地计划;(5)符合合理和集约用地要求;(6)具备用地建设资金能力。
5.办理流程:受理(即办)→审查(7个工作日)→论证(按规定需要组织选址可行性论证、节地论证的)→公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决定(4工作日)
6.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1份。
(2)项目建设依据:政府会议纪要或发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指挥部前期工作计划或主管部门核准文件或项目列入规划计划、产业政策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原件1份。
(4)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盖章作出的项目总平面图原件1份。
(5)标明建设项目选址意向用地位置范围的选址地点地形图原件1份,比例尺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道路、管线)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用地边界拐点坐标数据库表(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一并提供电子文件。
(6)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7)属于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提供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属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9)属于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除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产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水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和引排灌工程用地外),应提交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属于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变更的项目,应提供原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原件,并附变更必要性的论证材料和变更内容的说明。
(11)属于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延期的项目,应提供原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原件,并附延期原因说明。
(12)属于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注销的项目,应提供原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原件,并附注销原因说明。
7.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不包括论证和公示所需时间)
8.办件类型:承诺件
9.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10.年检要求:不需要
11.审批决定证件:批文
12.注意事项:无
13.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23883105(窗口)
投诉电话: 0595-23886575(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 http://xzfw.fjyc.gov.cn/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永春县八二三中路24号
14.诉求渠道:
(1)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事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有权要求对被驳回的行政事项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违法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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