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东平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12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永春县东平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镇政府办公室是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镇政府的信息公开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名称

      来源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www.fjyc.gov.cn; 

      2、在县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永春县档案馆地址:永春县桃城镇衙口街1号,联系电话:0595-23882059; 

      3、“东平零距离”微信公众号;

        

      4、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县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镇政府及镇政府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1、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镇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传真号码:0595-23702804 

      咨询电话:0595-23708148 

      电子邮箱:ycxxgkd@126.com 

      通信地址:永春县东平镇太平村668号 

      邮政编码:36260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08:00-12:00,14:30-15:30(冬令时)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08:00-12:00,15:00-18:00(夏令时) 

      2、当面申请及咨询:县档案馆 

      如需向镇政府及镇政府办公室当面申请公开信息或者咨询相关申请事项,请向镇政府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或咨询。 

      办公地址:永春县东平镇太平村668号 

      咨询电话:0595-2370814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08:00-12:00,14:30-15:30(冬令时)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08:00-12:00,15:00-18:00(夏令时)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新《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永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或传真。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 

      3、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http://www.fjyc.gov.cn/zwgk/zfxxgkzl/xzzf/dongping/ysqgk/)。 

      (四)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3日内申请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的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的期限内。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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