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915-0101-2025-00012
- 备注/文号:永五政〔2025〕27号
- 发布机构:五里街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05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生猪养殖行为,加强生猪粪污治理,促进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治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猪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五里街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2日
五里街镇生猪粪污资源化利用常态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镇生猪养殖污染防控,规范生猪粪污资源化利用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五里街镇行政区域内所有生猪养殖户(含规模化养殖场、专业户及散养户)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以资源化利用为主要途径,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养殖户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监督的监管格局。
第二章 生猪散养户监管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生猪散养户,是指生猪存栏量未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规模化养殖标准的养殖户。
第五条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村(居)委会是本辖区生猪散养户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内散养户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掌握养殖动态和粪污处理设施配套情况。
第六条 推行“一户一策”管理。指导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配套建设或改造升级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如沼气池、储粪间、沉淀池、田间储液池等,确保粪污“有处去、能利用”。
第七条 签订承诺书。属地应与辖区内所有生猪散养户签订《生猪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承诺书》,明确其履行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承诺不偷排、直排、漏排养殖粪污。
第八条 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镇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应通过培训、发放技术资料、现场指导等方式,向散养户普及科学养殖、粪污处理及还田利用技术,推广节水养殖、干清粪等实用技术。
第九条 建立村规民约约束机制。鼓励各村将生猪粪污规范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相互监督、自我管理。
第三章 常态化巡查检查制度
第十条 建立镇、村两级巡查网络。
(一)村级巡查:由各村(居)委会组织村“两委”成员、网格员等,对本村范围内的生猪养殖户进行定期巡查,原则上每月至少全覆盖巡查一次。重点巡查粪污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是否存在偷排直排迹象、周边环境状况等,并做好巡查记录。
(二)镇级巡查:由镇环保、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队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巡查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全镇生猪养殖户进行巡查抽查,每季度至少对规模化养殖场巡查一次,对散养户进行随机抽查。重点对群众举报、村级反映问题突出的区域和对象进行重点巡查。
第十一条 巡查检查内容:
(一)粪污处理设施配套情况:是否按要求建设储粪间沼气池/三化池、储液池、消纳地管网、雨污分流等设施,设施是否完好、正常运行。
(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粪污是否经无害化处理后进行农田、林地、果园等消纳利用,是否有规范的转运、施用台账记录。
(三)排放情况:检查周边沟渠、河道、山体等是否存在偷排、直排、漏排粪污的痕迹;养殖场(户)排污口设置及排放物状况。
第十二条 巡查人员应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现场拍照取证,填写《生猪养殖粪污处理巡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拒签的需注明)。巡查记录应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巡查人员应现场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涉嫌偷排直排的,应立即制止并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向镇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对生猪养殖粪污偷排、直排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镇政府设立举报电话(0595-23882285),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接到举报或巡查发现涉嫌偷排、直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后,镇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响应,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六条 经初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现场处置:立即责令违法养殖户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
(二)协助调查取证: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协助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开展调查。
(三)移送司法: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拒不履行整改决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多次违法的养殖户,除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外,可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相关政策性补贴和支持、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等措施。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
第十八条 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档案,记录查处全过程及结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环保、农业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五里街镇生猪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强化部门协作。镇环保、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队、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生猪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模式,曝光典型案例,提高养殖户环保意识和守法自觉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严格考核问责。将生猪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管工作纳入各村(居)及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五里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25020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