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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23-45号、2023-46号和2023-48号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2024-02-06 17:40 阅读人数:1

  永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27号

  为实施永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10月23日重新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10月23日至11月22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24年2月6日起,我县实施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就永春县2023-45号、2023-46号和2023-48号地块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项目名称、位置、补偿标准

  永春县2023-45号地块,位于桃城镇卧龙社区和长安社区。永春县2023-46号地块,位于桃城镇长安社区。永春县2023-48号地块,位于桃城镇化龙社区和长安社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经调整后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4〕3号)文件执行。

  二、拟征收土地地类调整情况

  地类面积发生变化,永春县2023-48号地块拟征收桃城镇化龙社区集体土地0.3539公顷,原地类水田0.3147公顷、旱地0.014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64公顷调整为水田0.3164公顷、旱地0.014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47公顷。拟征收土地0.3539公顷使用权人为化龙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桃城镇长安社区集体土地4.1877公顷,原地类水田1.8951公顷、旱地0.0523公顷、园地0.2035公顷、其他农用地0.141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51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47公顷调整为水田1.9101公顷、旱地0.0523公顷、园地0.2035公顷、其他农用地0.137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3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47公顷。拟征收土地3.0597公顷使用权人为长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4个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永春县桃城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23-45号、2023-46号和2023-48号地块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永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33号)继续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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