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和福利

基本生活资助

基本生活资助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的经济援助,以帮助他们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支持措施。

概述

       基本生活资助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旨在帮助那些面临经济困难或福利弱势的人们过上基本的生活。个人或家庭如果需要基本生活资助,可以向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咨询,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这样能够获得合适的援助,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并改善生活质量。

申请对象

        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并能按要求提供材料,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申请人条件符合以下几种即可申报: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本省户籍居民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本省户籍居民的省(境)外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低保、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情形之一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备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临时救助

    1.急难型临时救助:①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②未纳入低保范围但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③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④其他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临时救助:①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②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塌房屋恢复重建、造福工程异地搬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③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④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⑤老旧小区改造个人承担完善类、提升类项目建设费用的低保户、特困人员、困难计生户、贫困残疾人户;⑥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四)低保边缘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1.5倍之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

享受补贴(待遇)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按政府规定给予相关补助。

申请说明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到乡镇人民政府便民窗口提出申请,并当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相关政府部门将根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福建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闽政办函〔2020〕56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对比审核。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表

        2.诚信承诺书

        3.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

        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核对授权书

        温馨提示:1.为便于根据困难群众困难情形给予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临时救助等,鼓励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同时完整提交材料四、材料五;

         2.如确定仅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则无需提供材料五,材料四仅需提供需申请家庭 (个人) 居民身份证,材料三短时间内无法提供的,可以村 (居) 证明巷代,但之后如果申请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应重新按要求提交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若不符合申请条件,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2.符合条件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受理申请,包括①乡镇街道调查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联系申请人开展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核实情况;②通过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推送省直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

        3.①乡镇街道调查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各乡镇(街道)将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初审意见、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核确认机关;公示有异议或情况复杂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开展民主评议;

   ②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出具核对报告;

       4.审核确认机关对乡镇(街道 )报送的材料和核对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对需要抽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作出审核确认结果;

        5.办理结果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 个工作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确认同意的按规定给予相关救助;不予确认同意的,说明理由。

 

办理地址

        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窗口提出申请,并当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温馨提示:办理时间:冬令: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相关事情

办理结果

         确认同意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从作出决定之日下月起享受相关待遇;急难型临时救助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支出型临时救助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不予确认同意的: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救助热线电话:永春县民政局2387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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