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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试点园区在示范创建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试点园区获得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每家2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县级财政配套部分不再重复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县财政分别给予补助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县财政给予奖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