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园区获得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每家2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县级财政配套部分不再重复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县财政分别给予补助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县财政给予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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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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