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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条件

  (一)攀岩壁、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

  (三)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