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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地方缴费的参保人员如何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执行:一是看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地;二是看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累计缴费是否满10年。 如果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在户籍所在地,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如果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是在户籍所在地,则看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如果满10年,则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如果不满10年,则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若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