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5% |
2 |
现场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县文体旅游局 |
|
2 |
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娱乐场所 |
5% |
2 |
现场检查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县文体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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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物保护监督管理 |
1.《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2.《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3.《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丝史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县(区、市)文物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文物保护单位 |
5% |
2 |
现场检查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县文体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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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5% |
2 |
现场检查 |
是否违反开放管理规定;是否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是否挪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县文体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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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行政区域内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体育项目经营单位 |
5% |
2 |
现场检查 |
是否具备从事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相应条件;体育项目经营者是否采取确保经营活动安全的有关措施;开办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部分体育经营项目是否有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县文体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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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
《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服务经营单位 |
10% |
2 |
现场检查 |
旅行社是否亮证经营,悬挂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或者以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旅行社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合法;导游、领队是否取得导游证、领队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县文体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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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
《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旅行社 |
10% |
2 |
现场检查 |
旅行社团档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制定实施安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是否使用电子派团单;是否签订文明旅游承诺书;出境游是否开行前说明会;签订合同是否尽到告知提醒义务;履行合同是否尽到告知提醒义务;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否提醒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县文体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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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
1.《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2.《福建省旅游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
导游(领队) |
10% |
2 |
现场检查 |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是否存在下列情形: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终止导游活动;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私自带人随团游览;无故不随团活动;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未按规定时间到岗;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仪表、着装不整洁;讲解中吸烟、吃东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县文体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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