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2022年10月21日,当事人刘端荣在其所负责的土石方挖掘平整作业过程中,损坏了位于永春县石鼓镇洑江村35千伏五埔线#26杆的拉线地埋装置,危害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刘端荣予以通报批评,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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