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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辉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煤矸石新型墙体砖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永环审[2019]表43号)
2019-11-15 15:07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辉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煤矸石新型墙体砖改扩建项目”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2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5103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区

  邮编:362600

  永环审[2019]表43号

  关于批复《泉州市辉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煤矸石新型墙体砖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泉州市辉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瑞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辉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煤矸石新型墙体砖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永春县下洋镇新村村,主要从事煤矸石烧结砖等新型墙体材料系列产品的开发、生产,原环评批复建设3条生产线,年产1.8亿块煤矸石新型墙体砖,实际建成1期(2烘4烧)、2期工程(1烘2烧),年产9000万块煤矸石新型墙体砖;该公司拟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改并对未建设生产线的建设方案进行调整,产品总规模不变。扩建后,总规模为年产1.8亿块煤矸石新型墙体砖。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煤矸石新型墙体砖改扩建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施工期生产废水应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应在施工场地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粉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午间、夜间施工须经永春生态环境局批准。文明施工,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2、施工期间要采取保护表层土壤措施,弃土石方堆场应设置截排水沟、挡墙、覆盖防尘布等措施进行防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临时占地植被。

  3、项目脱硫除尘废水应经“沉淀池+中和”处理后全部循环使用,作为脱硫除尘用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旱作灌溉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不得外排。同时应建设一个容积不小于216m3的储液池,用于雨天存储。

  4、项目破碎、筛分、球磨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Q1);窑炉废气应经“双碱法脱硫除尘”处理后通过三根(Q2、Q3、Q4)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原料堆场搭盖顶棚并设置喷淋设施,厂区道路及作业场所应及时清扫、洒水,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污泥堆场上方应设置植物液喷雾装置,定期喷洒除臭剂,减少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粉尘废气及窑炉废气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表2相关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监控浓度限值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相关标准限值;厂界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

  5、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6、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7、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二氧化硫≤47.24t/a,氮氧化物≤154t/a,颗粒物≤11.7t/a。

  8、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9、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和我局批复要求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在项目投产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我局委托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永春县环境保护局(代)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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