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生态环境 > 建设项目环评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五金管件涂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4〕表14号)
2024-03-21 16:50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五金管件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3月21日—2024年3月2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5103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4〕表14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五金管件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州市鑫宇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金管件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轻工新城A区2号新创园内6号楼,系租赁永春县宏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主要从事五金管件电泳涂装加工,年电泳涂装五金管件1800万件。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现有产业政策和泉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基本符合《永春县工业园区专项规划(2019-2035)》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永春县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评审意见的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各工序水洗废水、退漆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电泳槽超滤水及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浓水应集中收集后经“隔油+混凝+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废水入网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

  2、大气污染防治。应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收集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电泳、电泳固化废气及燃料废气应经集气设施集中收集后采用“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拉丝工序废气应经集气设施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应严格控制原辅材料使用管理,车间应加强密闭措施,提高集气装置收集效率并加强源头管控,减少生产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拉丝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限值;电泳废气、电泳固化废气及燃料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及厂界、厂区内监控点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表3、表4标准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排放限值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干燥炉窑二级标准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0.3376t/a、NH3-N≤0.0338t/a,SO2≤0.056t/a、NOX≤0.524t/a,你公司应按承诺意见,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二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0.648吨/年为该项目新增VOCs削减替代来源,该项目新增VOCs排放总量控制在0.54吨/年以内。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资源、安全、消防、城管、住建、卫生等职能部门要求。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应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设置匹配的事故应急池,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