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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年产氢氧化钙3万吨项目)
2024-04-09 15:55 阅读人数:1

  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氢氧化钙3万吨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4月9日—2024年4月15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年产氢氧化钙3万吨项目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桂洋镇金沙村

  四、建设单位:永春县兴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六、 项目概况:

  主要从事氧化钙的加工生产。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系统收集,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灌溉,不外排

  2、大气环境:

  项目消化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35m 排气筒(DA024)排放;滚筒筛废气和选粉废气分别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0m 排气筒(DA025、DA026)排放;磨粉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0m 排气筒(DA027)排放;包装废气排放口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 排气筒(DA028)排放。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袋式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料渣收集后回用于现有工程加工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无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3885103

  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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