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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9-12-22 15:57 阅读人数:1

  日前,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办〔2019〕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的战略部署。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0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5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我县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的政策尚未健全,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需要制定扶持政策,不断完善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扶持制度,提升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让广大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
  二、目的和思路
   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推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化发展,构建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政策的核心是 “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要求”“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强化对民办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即通过评估认定,年检、审计、督导等方式,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动态监管,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
  三、制订过程
  县教育局会同财政、发改、民政等部门在学习研究上级文件指示精神,组织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起草实施意见稿。之后,经永春县人民政府同意形成印发稿。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要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的工作要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等五部分。
  (一)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自评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由民办幼儿园提出申请,县教育局参照《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闽教基〔2008〕41号)组织业务股室相关人员进行评估认定,得分85分及以上为一级园,得分75-84分为二级园,得分60-74分为三级园,得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为不定等级园。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统一为三个学年度。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要求。明确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提出“办园合法、条件达标、管理规范、质量合格、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五个界定要素。在收费方面,提出保教费收费标准控制在我县当年度同等级别公办性质幼儿园(一级园参照省级示范园,二级园参照市级示范园,三级园参照县级示范园)保教费收费标准1.8倍左右,最高不得超过2倍。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这部分强调程序规范,具体由同级教育、财政、发改、民政等部门组织实施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和管理,并实行民办幼儿园自主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评审、公示后公布名单。

  (四)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的工作要求。要求县教育、财政、发改、民政等部门要强化分工协作,明确目标任务,根据省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认真执行本通知,确保“十三五”目标任务完成。

  (五)扶持政策。这部分重在从落实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扶持、支持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扶持措施,实事求是的调动民办幼儿园参与普惠性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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