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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永春县财政局 2020-12-30 15:51 阅读人数:1

  近几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国家大规模减税降费、新冠病情及小煤退出等因素的影响,我县经济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传统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支撑作用不足,新兴产业尚未形成新的增长极,产业龙头企业少,经济增长后劲不足。产业龙头企业示范引领着行业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日益显现,在规模、效益、技术、管理、品牌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对我县经济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对加快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跨越赶超、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具有深远而重要的影响。为加快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跨越赶超、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我县于2018年8月14日出台了《永春县扶持新引办大型(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永政文〔2018〕1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中的认定期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完善《若干意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我县经济发展,在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县财政局牵头起草了《若干意见》修订稿,经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2020年10月9日,县政府郭浪滔副县长主持召开了征求意见会,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形成共识,会后根据与会人员意见进行修改,并再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新修订的《若干意见》,新《若干意见》文件名称将原《若干意见》的“大型(龙头)企业”更改为规范名称“产业龙头企业”。

  1、项目推进奖励。为加大力度引办产业龙头企业,新引办产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高于30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原《若干意见》按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新兴产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3-5%)设立项目推进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新《若干意见》按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3%(新兴产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设立项目推进奖,奖励金额提高至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为争取引进更多的特大项目,原《若干意见》中:固定资产投资额高于200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特大项目,可另行协商制定项目推进奖励办法。新《若干意见》修改为:固定资产投资额特别巨大的项目,可另行协商制定项目推进奖励办法。

  2、设备厂房补助。原《若干意见》包含设备厂房补助条款。因企业厂房设备建设和购置一般在纳税之前,产业龙头企业尚未认定,因此,新《若干意见》删除了设备厂房补助条款,产业龙头企业的设备厂房补助奖励按照其他优惠政策兑现。

  3、经营贡献奖励。原《若干意见》的经营贡献奖励分工业企业和服务贸易企业,工业企业奖励标准高于服务贸易企业,为引进“短平快”财源,尽快提高财税贡献度,新《若干意见》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服务贸易企业,统一按一个标准奖励。为提升企业的税收贡献度,增加了企业年度税收高于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奖励办法,超过4000万元的部分,前两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给予9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60%奖励,原《若干意见》最高只奖励80%。总投资额特别巨大的,投资期超过5年税收奖励年限,原《若干意见》税收奖励的第5年企业纳税高于5000万元,以第5年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为基数,第6年起超过基数的部分,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40%的奖励。新《若干意见》修改为:第6年起可另行协商奖励办法,增加了因企施策的灵活性。

  4、人才奖励。为大力引进并留住企业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旧《若干意见》按其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新《若干意见》以其前一年度在永春所在企业个人薪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最高给予100%人才贡献奖励。

  5、其他事项。原《若干意见》对租用现有旧厂房组织生产的新办产业龙头企业,各项奖励合计不超过租用期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新《若干意见》对租用现有旧厂房组织生产的新办产业龙头企业,各项奖励合计超过租用期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超过部分自认定之年起五年内可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原《若干意见》产业龙头企业由县经信局、商务局牵头认定,由县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国土局、投促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并参与认定。因 《若干意见》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加上机构改革后政府有关部门名称及职能有变动,新《若干意见》产业龙头企业由县工信商务局牵头认定,县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工业区管委会、税务局、投资促进中心、金融办、招商办、人才办负责解释,并参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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