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0-00073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20〕12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25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0-12-28 15:59

    永政文〔2020〕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春县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01225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引办、培育和壮大产业龙头企业,推动有效投资,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高质量发展超越。现就扶持产业龙头企业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认定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永春县的工业企业及与之相关联的服务贸易企业。  

      2.新引办产业龙头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其中: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实际到位资本金达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2000万元可分期到位。 

      3.新引办产业龙头企业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下同)达10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   

      二、扶持政策  

      1.项目推进奖励。新引办产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按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3%(新兴产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设立项目推进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于会计年度内纳税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次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特别巨大的项目,可另行协商制定项目推进奖励办法。 

      2.土地价格优惠。对符合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指项目建设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所规定标准的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对应我县工业用地区域控制最低价标准的70%作为土地出让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若项目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限内竣工并且达到以上投资建设规模,企业应按对应的区域控制最低价标准的30%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3.租金补助。对租用现有旧厂房生产,按企业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助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获得租金补助的企业3年内不得将所租赁的厂房对外转租,如提前转租则停止并收回财政补助。 

      4.经营贡献奖励。新引办产业龙头企业自认定之年起,年度纳税总额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1500万元(含1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分别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指企业所得税的40%和增值税的50%的税收贡献额,下同)前两年给予60%70%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30%35%40%的奖励,其中:年度税收高于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超过4000万元的部分,前两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给予9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60%奖励。总投资额特别巨大的,投资期超过5年税收奖励年限,第6年起的奖励办法可另行协商。 

      5.人才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领军人才,以其前一年度在永春所在企业个人薪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最高给予100%的人才贡献奖励。根据《永春县高层次人才认定暂行规定》(永委发〔201721),按照人才层次享受相应政策待遇,政策待遇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6.科技创新奖励。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文〔201942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永政文〔2017159号)给予奖励。专利资助按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专利资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办〔201910号)执行。科技创新奖励不能与有关扶持政策重复享受。 

      7.其他事项。  

      (1)对租用现有旧厂房生产的新办产业龙头企业,各项奖励合计不超过租用期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超过部分自认定之年起五年内可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 

      (2)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省、市、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能重复享受。 

      (3)产业龙头企业由县工信商务局牵头认定。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工业区管委会、税务局、投资促进中心、金融办、招商办、人才办负责解释,并参与认定。 

      (4)奖励兑现。各签约主体(县政府签约的项目由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负责提供向县政府申请奖励的报告及各种证明材料,送主管科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县领导审批,财政局将兑现奖励资金的指标下达给签约主体,由签约主体拨付企业奖励资金。 

      三、附则 

      本意见自20211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永政文〔201812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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