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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永春县林业局 2023-05-19 16:14 阅读人数:1

  2023年5月17日,永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永政规〔2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林业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到位,推进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提升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高法〔2016〕23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

   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需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不动产,以及补植复绿等涉及可代履行行为的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适用本通知。

  对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涉及金钱给付义务行政处罚的执行,仍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实施主体。

   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组织实施主体为执行标的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经县人民法院适用 “裁执分离”裁定准予执行案件中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不动产,以及补植复绿等涉及可代履行行为的强制执行工作。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卫健、生态环境、文体旅、公路、供电、供水等部门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三)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县林业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法院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前,需事先函告执行标的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县林业主管部门函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执行预案等材料;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经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裁定书裁定的期限内组织实施,执行结果应于实施完毕后15日内向作出裁决的县人民法院、县林业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执行结果。

  (五)文件的时效及解释。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10年,至2033年5月17日截止,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永春县林业执法大队:潘先生  联系电话:0595-23873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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