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2〕7号)有关规定
二、目标任务
为更好保障被收养儿童及收养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一切以被收养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细化收养评估内容、流程,提升收养评估工作水平,更好地保障收养申请人及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进展
在《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中《收养申请人评估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收养申请人评估补充指标》。
四、范围期限
在永春县境内办理收养登记。自2024年2月7日起施行,试行两年,有效期至2026年2月6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择优收养评估的原则
1.原则的界定依据
在《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中《收养申请人评估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收养申请人评估补充指标》。上述《收养申请人评估指标》(简称基础指标)为本文件的附件1,《收养申请人评估补充指标》为本文件的附件2。
2.择优评估的程序和评分权重
同一被收养人在收养评估阶段中,收养申请人超过(含)2名时,启动补充指标开展择优评估,在择优评估中,基础指标总分100分,按70%占比计分,补充指标总分30分,两项相加合计总分100分,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优先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申请人。特别提醒:收养申请人在未加权70%占比计分之前,其基础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下的视为不合格,判定为不具备收养条件。
(二)规范融合期特殊情形
1.同等评估分值条件下,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父母、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预备役)或失独家庭、被收养人寄养家庭的,作为第一顺序优先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同等评估分值条件下,非第一顺序类别的收养申请人,按以下顺序:有完整家庭且无子女的优先单身家庭、无子女的优先有子女、行政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职员优先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除上述情形外,同等评估分值条件下,最先提交收养申请意向书的申请人优先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
2.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前,如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以上,应当征得其同意。如被收养人不同意,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收养申请人,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
3.融合期内被收养人或收养申请人提出终止收养程序的,或出现民政部门应终止收养程序的情形时,在收养评估报告尚在有效期内且得分合格的收养申请人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收养申请人进行融合。
4.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办理收养登记通常需要提的材料之外,收养申请人超过(含)2名时,需进一步提交《永春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的通知》内的材料。申请人须严格按永春县细化规定提供完整评估材料,确保真实有效,以保障收养评估依法依规进行。
5.政策创新与注意事项
1.本地化创新:永春县民政局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时,同时细化评估标准。增设择优指标,合格基础上为多名申请人进行排序选拔。
2. 重要提醒:强调评估过程中如实提供信息的义务,指出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后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申诉渠道和方式。
六、联系人
黄圳生、联系电话:0595-2388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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