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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2年第三期)
2022-11-18 09:39 阅读人数:1

   一、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2616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呈祥聚龙百货店售的预包装食品象牙瓜子(多味瓜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结果为1.5g/100g(标准指标为≤0.8g/100g),上述批次的象牙瓜子(多味瓜子)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2年6月16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呈祥聚龙百货售的预包装食品象牙瓜子(多味瓜子)(抽样单编号:XC22350525372731523;检验报告:No:ZFJC2022C0618047)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27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持有相关证照并处于营业状态,现场负责人配合检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其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期限;2.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象牙瓜子(多味瓜子)”(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规格:450g/包)库存;3.当事人现场提供涉及批次瓜子的购进单据、供货商资质、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单,单据显示不合格批次瓜子共购进5包;4.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瓜子类食品均陈列于靠店内较阴凉通风位置的货架上,有离墙离地陈列,陈列柜旁有台式风扇,现场有一温湿度计,显示温度27度,湿度60度当事人2022年7月15日及时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制定召回计划并公布召回公告 

  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象牙瓜子(多味瓜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象牙瓜子(多味瓜子)”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二、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2722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儒林分店售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腈苯唑 ”含量检测结果为0.0950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上述批次的香蕉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2年7月22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儒林分店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NCP22350525372731006 ;检验报告:ZFJC2022C0725014)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28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香蕉”;2.现场未发现“腈苯唑”相关化学品及农药;3.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香蕉”的总部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2022年8月24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香蕉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香蕉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由公司总部统一建立。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香蕉”时,有按规定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香蕉”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抽检监测(市级) 2022617日,根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工作人员受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泉州市永春县吉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麻粩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钠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2年6月17日监督抽检中泉州市永春县吉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麻粩(抽样单编号:DC2235050037462204 ;检验报告:HY(2022)1138)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发现:1.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涉案产品;2.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麻粩”的成品出入库台账、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无法提供留样记录、销售记录。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2年7月18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麻粩”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麻粩”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麻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麻粩”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5“其他处罚:【罚款前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麻粩”未按规定建立出厂产品留样制度,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出厂产品留样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四、抽检监测(省级) 2021年79日,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中闽百汇(中国)零售集团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内待售的玫瑰瓜子(黑瓜子甘草味)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结果为0.64g/100g(标准指标为≤0.5g/100g),上述批次的玫瑰瓜子(黑瓜子甘草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2年7月9日监督抽检中中闽百汇(中国)零售集团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内待售的玫瑰瓜子(黑瓜子甘草味)(抽样单编号:SC22350000002939825;检验报告:No:(2022)MJHY-D20580)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并送达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场主要情况如下:1.当事人持有相关证照并处于营业状态,现场负责人纪志龙配合检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其直接送达不合格瓜子检验报告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期限;2.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玫瑰瓜子(黑瓜子甘草味)”(生产日期:2022-04-08,规格:400g/包)库存;3. 当事人现场提供涉及批次瓜子的购进单据、供货商资质、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单,单据显示不合格批次瓜子共购进24包;4.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瓜子类食品均陈列于靠店内较阴凉通风位置的货架上,有离墙离地陈列,超市内配备有中央空调,温度控制在26℃左右,货架旁配备有温湿度计,显示温度25℃左右。当事人于2022年8月17日及时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制定召回计划并公布召回公告。 

  2022年9月20日,我局收到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检不合格的转办函,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2FI-WF0043,经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项目标准指标:≤0.50,检验结果:0.71,单项判定: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将上述报告向当事人直接送达。 

  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玫瑰瓜子(黑瓜子甘草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玫瑰瓜子(黑瓜子甘草味)”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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