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监测(市级) 2022年8月12日,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泉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得意餐厅店内待加工的牛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恩诺沙星含量检测结果为206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上述批次的牛蛙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2年8月12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得意餐厅店内待加工的牛蛙(抽样单编号:DC22350500371535715 ;检验报告:613001202205144N)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发现:1.检查时,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现场负责人配合检查;2.现场未发现任何“牛蛙”,现场也未发现任何恩诺沙星药物或化学品;3.现场发现有固定模板式(图片式)纸质点菜单,显示涉及“牛蛙”的菜品仅有两种,分别是“泡椒田鸡”和“干锅田鸡”;4.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不合格批次“牛蛙”的供货商资质、食品合格证明、进货凭证等材料。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2年9月14日及时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制定召回计划并公布召回公告。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牛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证照和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采购“牛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牛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意见:1.没收违法所得335元;2.处以罚款:10000元。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