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监测(市级) 2022年9月1日,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工作人员受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泉州市仙水源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天然山泉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检测结果为67;33;0;0;0(标准指标为n=5,c=0,m=0),上述批次的牛蛙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2年9月1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泉州市仙水源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天然山泉水(抽样单编号:DC2235050037462477;检验报告:HY(2022)2315)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发现:1.检查时,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但未开展生产活动;2.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天然山泉水”(生产日期:2022-08-30,规格型号:17L/桶)成品库存,当事人称上述“天然山泉水”已全部销售完毕;3.现场检查当事人的采购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抽样检验留样记录、销售记录等,未发现异常情况,当事人现场有提供完整记录材料;4.根据现场相关记录材料,当事人共生产并销售不合格批次“天然山泉水”成品共50桶,销售价格是6元/桶。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2年9月19日及时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制定召回计划并公布召回公告,因涉案产品属于即买即用的饮品,且销售时间已过较久,出库销售数量不多,均无法召回,但无消费者反应食品安全问题。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纪要》(〔2015〕3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文件的内容,铜绿假单胞菌是条件致病菌,主要通过感染受损的皮肤、眼部等部位侵入人体导致疾病,基本不会通过饮水导致普通人群患病,除非在特定条件下,否则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为67;33;0;0;0,参照《泉州市食品安全专家评估论证意见书》的论证情况,涉案批次“天然山泉水”亦不符合“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可以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意见:1.没收违法所得288元;2.处以罚款:50000元。
二、抽检监测(省级) 2021年8月21日,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阳花早餐店内待售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检测结果为248mg/kg(标准指标为≤100mg/kg),上述批次的油条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2年8月21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阳花早餐店内待售的油条内待售的油条(抽样单编号:SC22350000371241728 ;检验报告:No:2022SFJC-SC0388)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并送达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场主要情况如下:1.检查时,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经营者在场配合检查;2.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油条”,当事人称上述批次“油条”已于当日全部销售完毕;3.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食品添加剂专用储存框,框体有手写食品添加剂,框内放有两种食品添加剂各1包,分别为:“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生产日期:2022/05/22)和“香甜泡打粉”(生产日期:20220323,规格:500g/袋,包装标示:本品铝含量≤4.90%),现场亦有面粉(油条粉)等食品原料库存;4.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相关食品原料及添加剂的供货商证照及购进单据,有提供涉及不合格批次油条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2年9月20日及时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制定召回计划并公布召回公告,因油条属即食类食品,消费者购买后当即食用完毕,未能召回,同时,没有消费者反映过因为食用不合格油条导致身体健康问题的情况。
当事人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条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2.5元;2.处以罚款70000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