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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3年第五期)
2023-08-09 17:36 阅读人数:1

  检监测(县级本级)2023517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溪分公司店内待售的大茄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毒死蜱”含量检测结果为0.068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上述批次的大茄子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3年5月17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溪分公司店内待售的大茄子(抽样单编号:XBJ23350525372730898;检验报告:ZFJC2023C0518009)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持有相关证照并处于营业状态;2.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大茄子”(购进日期:2023-5-17)库存;3.当事人现场提供涉及批次“大茄子”的购进单据、供货商身份证及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3619日,及时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制定召回计划并公布召回公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大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销售的大茄子毒死蜱项目实测值为0.068mg/kg,超过食品中污染物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依据《泉州市食品安全专家评估会议纪要》(2019年第3期)文件内容,文中明确表述“当蔬菜中毒死蜱农药残留超过12mg/kg(不含本值)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2号)第一条第(一)项中“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情形。涉案批次大茄子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情形。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大茄子”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第71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毒死蜱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茄子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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