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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2023-08-18 08:52 阅读人数:1
  一、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356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老聚龙百货商店内待售的夏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2,4-滴和2,4-滴钠盐”含量检测结果为0.113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上述批次的夏橙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2,4-滴和 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3年5月6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老聚龙百货商店内待售的夏橙(抽样单编号:XBJ23350525372730835;检验报告:ZFJC2023C0508087)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6月5,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夏橙在售及库存,当事人现场提供相关进货材料。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365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即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夏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能提供涉案批次夏橙供货商资质材料、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凭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 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当事人所致,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71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泉市监规﹝2023﹞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夏橙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354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永春御龙庭店内待售的香葱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毒死蜱”含量检测结果为0.20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上述批次的香葱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3年5月4日监督抽检中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永春御龙庭店内待售的香葱(抽样单编号:XBJ23350525372730706;检验报告:ZFJC2023C0505013)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6月2,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香葱”在售及库存,当事人现场提供涉案批次“香葱”供应商资质材料及进货单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365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即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能提供涉案批次香葱供货商资质材料、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凭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 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当事人所致,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71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泉市监规﹝2023﹞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葱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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