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监测(市局抽检) 2023年10月12日,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工作人员受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仕友牛肉馆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餐饮具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含量检测结果为0.019(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上述复用餐饮具(碗)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3年10月12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仕友牛肉馆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单编号为:DBJ23350500374632656;检验报告编号为:HY(2023)2747)经检验为不合格餐具。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抽检监测(市局抽检) 2023年10月13日,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工作人员受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鑫鑫咯摊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餐饮具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含量检测结果为0.026(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上述复用餐饮具(碗)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3年10月13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鑫鑫咯摊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单编号为:DBJ23350500374632662;检验报告编号为:HY(2023)275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抽检监测(市局抽检) 2023年10月13日,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工作人员受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铭仔餐饮店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餐饮具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含量检测结果为0.025(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上述复用餐饮具(碗)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3年10月13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铭仔餐饮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单编号为:DBJ23350500374632658;报告编号为:HY(2023)274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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