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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4年第五期)
2024-03-18 11:33 阅读人数:1

  一、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354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闽爱心超市内待售的“夏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联苯菊酯”含量检测结果为0.081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2,4-滴和2,4-滴钠盐”含量检测结果为0.129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上述批次的“夏橙”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2,4-滴和 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2023年5月4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闽爱心超市内待售的“夏橙”(抽样单编号:XBJ23350525372730758;检验报告:ZFJC2023C0508025)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夏橙”;2、现场未发现“联苯菊酯,2,4-滴和2,4-滴钠盐”相关化学品及农药;3、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夏橙”的供货商资质、购进凭证、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账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3年6月5日,当事人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夏橙”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夏橙”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夏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提供涉案批次“夏橙”供货商资质材料、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凭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当事人所致,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泉市监规〔2023〕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夏橙”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352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裕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永春温泉内待售的“陈皮话梅片”(商标:金益达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以Pb)”含量检测结果为2.31mg/kg(标准指标为≤1mg/kg),上述批次的“陈皮话梅片”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2023年5月2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裕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永春温泉店店内待售的“陈皮话梅片”(商标:金益达)(抽样单编号:XBJ23350525372730633);检验报告:(ZFJC2023C0503034)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陈皮话梅片”;2、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陈皮话梅片”的供货商资质、购进凭证、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账。当事人在得知检测结果当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陈皮话梅片”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陈皮话梅片”已无法召回。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 

  标称生产企业泉州益信食品有限公司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并于2023年6月8日向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复检(实测值:2.77mg/kg)仍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陈皮话梅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提供涉案批次“陈皮话梅片”供货商资质材料、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凭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当事人所致,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泉市监规〔2023〕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陈皮话梅片”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抽检监测(省级本级) 2023118日,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石鼓丽景粮食店内待售的压榨一级花生油商标:喜吉利及图形,5升/桶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过氧化值”含量检测结果为9.2mmol/kg(标准指标为≤6.0mmol/kg),上述批次的压榨一级花生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 GB/T 1534-2017《花生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2023年11月8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石鼓丽景粮食店店内待售的“压榨一级花生油”(商标:喜吉利及图形,5升/桶)(抽样单编号:SBJ23350000360202284;检验报告:301032302300)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不合格“压榨一级花生油”;2、当事人现场提供该批次“压榨一级花生油”供货商资质及相关进退货凭证。 

  标称生产企业莆田市冠亚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复检,复检(实测值:9.4mmol/kg)仍不合格。至检验报告送达当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压榨一级花生油”在售及库存,涉案批次“压榨一级花生油”除了抽样单位采购6桶,其余74桶已于2023年11月29日退回莆田市冠亚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无其他销售。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压榨一级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泉市监规〔2023〕2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泉市监规〔2023〕2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压榨一级花生油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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