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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6年第四期)
2026-08-31 09:02 阅读人数:1

  一、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6521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监督抽检计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蓬壶其文食杂店待售的沃柑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沃柑所检项目联苯菊酯”含量检测结果为0.11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上述批次的沃柑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6年5月21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蓬壶其文食杂店待售的“沃柑”(抽样单编号:XBJ26350525372731950ZX;检验报告:№:ZFJC2026C0522021)。2026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沃柑”;2.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沃柑”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采购台账。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6年6月25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沃柑”进行召回,因系新鲜食用农产品且销售时间较久,未能成功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沃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沃柑时有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及凭证真实、合法,记录项目齐全,购进渠道合法、真实,可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沃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沃柑”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657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永春县食用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计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儒林分店内待售的“山药”“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山药”所检项目(以Pb计)”含量检测结果为0.376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该批次“生姜”所检项目铅(以Pb计)”含量检测结果为1.01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上述批次的“山药”“生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6年5月7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儒林分店内待售的“山药”(抽样单编号:XBJ26350525372731069;检验报告:№:ZFJC2026C0508004)、“生姜”(抽样单编号:XBJ26350525372731073;检验报告:№:ZFJC2026C0508008)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山药”“生姜”;2.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山药”“生姜”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电子收货单。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6年6月8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山药”“生姜”进行召回,因系新鲜食用农产品且销售时间较久,未能成功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山药“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山药”和“生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抽检监测(市级专项) 2026527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食用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计划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受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儒林分店内待售的“土豆(马铃薯)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土豆(马铃薯)所检项目毒死蜱”含量检测结果为0.084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上述批次的土豆(马铃薯)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6年5月27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儒林分店内待售的“土豆(马铃薯)(抽样单编号:DBJ26350500375330369;检验报告:№:DBJ26350500375330369)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6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土豆(马铃薯)”;2.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土豆(马铃薯)”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电子收货单。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6年7月1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大台农(芒果)”进行召回,因系新鲜食用农产品且销售时间较久,未能成功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土豆(马铃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土豆(马铃薯)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658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永春县食用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计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东分公司内待售的“荷兰豆”“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荷兰豆”所检项目毒死蜱”含量检测结果为0.04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该批次“生姜”所检项目铅(以Pb计)”含量检测结果为1.26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上述批次的“荷兰豆”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的“生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6年5月8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东分公司内待售的“荷兰豆”(抽样单编号:XBJ26350525372731147;检验报告№:ZFJC2026C0509048)、“生姜”(抽样单编号:XBJ26350525372731142;检验报告:№:ZFJC2026C0509043)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荷兰豆”“生姜”;2.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荷兰豆”“生姜”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电子收货单。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6年6月8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荷兰豆”“生姜”进行召回,因系新鲜食用农产品且销售时间较久,未能成功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荷兰豆“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食用农产品时有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及凭证真实、合法,记录项目齐全,购进渠道合法、真实,可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两批次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荷兰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生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五、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659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监督抽检计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溪分公司待售的“荔枝”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荔枝”所检项目氰霜唑”含量检测结果为0.031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上述批次的“荔枝”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氰霜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6年5月9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溪分公司待售的“荔枝”(抽样单编号:XBJ26350525372731214;检验报告:№:ZFJC2026C0511068)。2026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荔枝”;2.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荔枝”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电子收货单。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6年6月10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荔枝进行召回,因系新鲜食用农产品且销售时间较久,未能成功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荔枝时有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及凭证真实、合法,记录项目齐全,购进渠道合法、真实,可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荔枝”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六、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6512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监督抽检计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裕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待售的“老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老姜”所检项目(以Pb计)”含量检测结果为0.557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上述批次的“老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6年5月12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裕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待售的“老姜”(抽样单编号:XBJ26350525372731390;检验报告:№:ZFJC2026C0513003)。2026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老姜”;2.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老姜”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账。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6年6月15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老姜进行召回,因系新鲜食用农产品且销售时间较久,未能成功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老姜时有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及凭证真实、合法,记录项目齐全,购进渠道合法、真实,可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老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七、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658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监督抽检计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龙分公司待售的“长豆(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长豆(豇豆)”所检项目噻虫胺”含量检测结果为0.031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噻虫嗪”含量检测结果为0.6mg/kg(标准指标为≤0.5mg/kg)。上述批次的“长豆(豇豆)”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6年5月8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龙分公司待售的“长豆(豇豆)”(抽样单编号:XBJ26350525372731111;检验报告:№:ZFJC2026C0509058)。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长豆(豇豆)”(购进日期:2026-05-07);3.当事人现场提供涉案批次“长豆(豇豆)”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账等;4.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开展召回工作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6年6月9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长豆(豇豆)进行召回,因系新鲜食用农产品且销售时间较久,未能成功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长豆(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提供涉案批次“长豆(豇豆)”的供货商资质材料、合格证明材料、购进凭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当事人所致,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长豆(豇豆)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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