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委振兴办〔2023〕2号
各有关乡镇党委、政府: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振兴组〔2019〕3号)、《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0〕4号)和《关于印发〈永春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农〔2020〕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预拨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第一批专项补助资金207.43万元(详见附件),从闽财农指〔2022〕71号列支207.43万元,款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请各有关乡镇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永春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农〔2020〕4号)文件要求,及时督促各试点村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同时要加强资金规范使用及监管,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设立二级科目,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并做好相关内业资料整理。
中共永春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3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泉州县(市、区)
福建省设区市
各省区市
国家部委
友情链接

微信扫一扫关注

扫一扫下载APP
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