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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2021年度和2022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的自评报告及相关附件的公示
2023-08-04 09:29 阅读人数:1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经我局审核,现将我县2021年度和2022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的自评报告及相关附件公示如下。

  公示时间:从2023年8月4日至8月10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与永春县交通运输局联系。联系电话:0595—23862965。

  附件:1. 永春县关于申报2021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的自评报告

  2. 永春县关于申报2022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的自评报告

  3. 2021年福建省各县在册运营农村客运车辆座位数明细表

  4.2022年度福建省各县在册农村客运车辆月座位数明细表

永春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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