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QZ10101-0100-2022-00071
- 备注/文号:永政〔2022〕34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30
永政〔202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2022年9月28日永春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现通知如下:
陈宏斌同志任永春县公安局局长;
颜群瑛同志任永春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免去王洪杰同志永春县公安局局长职务;
免去陈庆丹同志永春县卫生健康局局长职务。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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