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3000-2020-00067
- 备注/文号:永政〔2020〕35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07
永政〔2020〕35号
根据《泉州市应急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经组织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永春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永春县宏业矿产有限公司第一尾矿库进行现场复核,经复核该尾矿库符合销号条件,现同意实施销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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