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3000-2021-00026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1〕19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26
永政办〔2021〕19号
各相关单位:
《福建省永春县塑料厂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债权)》已经县政府第46次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福建省永春县塑料厂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债权)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永春县塑料厂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债权)
1996年8月6日,永春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塑料厂破产还债,因无法筹集职工安置资金,企业至今未终结。根据县委和县政府关于醋产业园项目建设的工作要求,县法院重新启动破产审理程序,2021年1月22日作出《决定书》[(1996)永经破字第4号之九],指定塑料厂清算组为塑料厂管理人。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塑料厂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永春县塑料厂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债权)》。
一、安置日期
1996年8月6日
二、职工安置对象
(一)在职职工:1996年8月6日的编制内职工及原永春县劳动局批准招收的计划内合同工。
(二)退休职工:1996年8月6日前退休的永春县塑料厂编制内职工。
(三)编外临时工:根据永春县革命委员会劳动局《关于下达县办集体永春县塑料布鞋厂厂外加工培训控制人数的通知》〔永劳发(1978)011号〕招收的计划外临时工,福建省永春县第二轻工业局与永春县石鼓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一致同意招收的计划外临时工。
(四)遗属抚恤对象:1996年8月6月宣告破产前已死亡的职工,根据相关规定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
三、安置办法
(一)在职职工全部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经济补偿金,不再保留集体企业职工身份。
(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安置手续后,可以到其他单位就业,也可以到劳动就业机构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三)遗属救济金采取一次性领取的办法。
(四)安置后,所有职工的户口关系原则上按《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及买断国有身份职工户籍安置问题的通知》(永政〔2000〕5号)的文件规定办理。
(五)党员的组织关系随户口迁转。
(六)福建省永春县塑料厂的文书资料、财务资料和职工档案全部移交县档案馆整档、统一管理。
四、安置标准
(一)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公布的2020年度永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作为安置标准,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的工作年限按自参加工作之日至1996年8月6日期间计算;1996年8月6日前退休职工工作年限自参加工作之日至退休之日计算;编外临时工按1978年5月2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按实际在塑料厂务工时间计算。
(二)遗属救济金:1996年8月6月宣告破产前已死亡的职工,根据规定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发放的对象给予一次性救济费,农业人口一次性救济费75360元;非农业人口一次性救济费84780元。
(三)职工重大工伤一次性工伤经济补助:每人5000元。
五、历史问题的处理
因破产时各种社会保障未实施等原因,且未能及时安置,遗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经济补助、无力参保等问题按照如下方式处理补偿:
(一)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劳发〔1996〕138号)1998年1月1日组织实施,根据文件精神,国有企业职工之前的工龄视同已缴,而集体企业职工则需进行补缴,因此塑料厂部分职工自行全额出资按各年度缴费基数和缴费比率缴纳。参照历年永春县同类城联社集体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基数,及单位应承担基数的18%比例计算(见附件1《各年度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标准》),一次性给予在职、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2020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补偿期限从参加工作之日计算至退休年龄届满当月,在202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补偿期限自参加工作当月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破产清算期间,职工从清算组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补贴37.19万元予以扣回。
(二)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规定,永春县在1999年底组织实施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塑料厂部分职工已自行出资按缴费基数和比率补缴基本医疗保险金。参照永春县同类城联社集体企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数,及单位应承担的基数7.5%的比例计算(详见附件2《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标准》),一次性给予在职、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2009年6月30日前已退休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2006年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补偿10年;202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补偿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2020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补偿期限自2011年12月31日计至达到退休年度止,如补偿年限不足10年,按退休当年度按附表2所列的缴费基数的7.5%的补偿金额补足至10年。在破产清算期间,职工从清算组领取的基本医疗保险补贴22.66万元予以扣回。
(三)工伤经济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重大工伤的企业职工(20人)发放一次性工伤经济补助,每人5000元(需身体有伤残,且有医疗费用报销等相关记录)。
(四)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的老年生活保障金:根据《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闽人社文〔2010〕210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无力参保的县级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0〕143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了无力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该项资金80%由省财政承担,20%由企业自行承担。目前,塑料厂仍有48人在领取老年生活保障金,对于该笔企业需承担的20%老年生活保障金按10年进行计提(760320元),由城联社代管,并按规定的方式进行拔付。
六、一次性档案管理服务费
县档案馆档案服务费15万元
七、职工安置经济补偿资金(职工债权)来源和分配受偿
以县自然资源局收储的位于涉案企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附属建筑的补偿款,以及清算组在破产清算期间收取的土地、房产租金余额等资金,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也作为职工安置经济补偿资金来源。
附件:
1.各年度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标准
2.各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标准
3.福建省永春县塑料厂职工安置补偿金汇总表
附件1
各年度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标准
单位:元
序号 |
年度 |
年补偿基数 |
单位承担比例 |
单位年承担金额 |
1 |
1980年前 |
360 |
18.00% |
65 |
2 |
1981年至1985年 |
480 |
18.00% |
87 |
3 |
1986年至1995年 |
600 |
18.00% |
108 |
4 |
1996年 |
2440 |
18.00% |
439 |
5 |
1997年 |
2540 |
18.00% |
457 |
6 |
1998年 |
2580 |
18.00% |
464 |
7 |
1999年 |
2880 |
18.00% |
518 |
8 |
2000年 |
2880 |
18.00% |
518 |
9 |
2001年 |
3180 |
18.00% |
572 |
10 |
2002年 |
3360 |
18.00% |
605 |
11 |
2003年 |
3600 |
18.00% |
648 |
12 |
2004年 |
3600 |
18.00% |
648 |
13 |
2005年 |
4200 |
18.00% |
756 |
14 |
2006年 |
5200 |
18.00% |
936 |
15 |
2007年 |
6212 |
18.00% |
1118. |
16 |
2008年 |
7260 |
18.00% |
1307 |
17 |
2009年 |
8520 |
18.00% |
1534 |
18 |
2010年 |
8520 |
18.00% |
1534 |
19 |
2011年 |
9780 |
18.00% |
1760 |
20 |
2012年 |
10680 |
18.00% |
1922 |
21 |
2013年 |
11880 |
18.00% |
2138 |
22 |
2014年 |
12600 |
18.00% |
2268 |
23 |
2015年 |
13680 |
18.00% |
2462 |
24 |
2016年 |
14760 |
18.00% |
2657 |
25 |
2017年 |
15660 |
18.00% |
2819 |
26 |
2018年 |
16560 |
18.00% |
2981 |
27 |
2019年 |
16560 |
18.00% |
2981 |
28 |
2020年 |
18840 |
18.00% |
3391 |
注:计算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附件2
各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标准
单位:元
序号 |
年度 |
年补偿基数 |
单位承担比例 |
单位年承担金额 |
1 |
2009年度前10年 |
9600.00 |
7.50% |
720 |
2 |
2010年 |
22933.33 |
7.50% |
1720 |
3 |
2011年 |
26466.67 |
7.50% |
1985 |
4 |
2012年 |
28906.67 |
7.50% |
2168 |
5 |
2013年 |
28906.67 |
7.50% |
2168 |
6 |
2014年 |
28906.67 |
7.50% |
2168 |
7 |
2015年 |
29293.33 |
7.50% |
2197 |
8 |
2016年 |
32426.67 |
7.50% |
2432 |
9 |
2017年 |
34280.00 |
7.50% |
2571 |
10 |
2018年 |
36746.67 |
7.50% |
2756 |
11 |
2019年 |
38800.00 |
7.50% |
2910 |
12 |
2020年 |
41866.67 |
7.50% |
3140 |
注:计算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附件3
福建省永春县塑料厂职工安置补偿金汇总表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 |
人数 |
金额 |
1 |
在职职工补偿金额 |
207 |
12996025 |
2 |
退休职工补偿金额 |
49 |
2178789 |
3 |
编外临时工补偿金额 |
104 |
883910 |
4 |
重大工伤补助补偿金额 |
20 |
100000 |
5 |
遗属补偿金额 |
6 |
450276 |
6 |
无力参保人员预留金额 |
48 |
760320 |
7 |
合计补偿金额 |
17369320 |
|
8 |
应扣已发金额 |
598540 |
|
9 |
实际应补偿金额 |
16770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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