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3000-2021-00030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21〕29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08
永政文〔202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完善优化我县自然保护小区布局,更好地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自然保护小区(点)管理相关规定和《泉州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小区)森林资源档案的通知》(泉林综〔2017〕41号)要求,按照“调好调优、相对集中、面积只增不减”的原则,对现有的县级自然保护小区(点)进行调整补充,将不具备保护价值和没有保护意义的保护小区(点)进行撤销或调出,同时将具有保护价值及意义、生态区位重要、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调入保护小区,使自然保护小区(点)集中连片保护。全县原有自然保护小区(点)57个,面积4788.06公顷,经调整补充,现有自然保护小区(点)60个,面积4791.63公顷,面积增加3.57公顷。现将调整补充后的自然保护小区予以公布(见附件1、2)。
对划定的自然保护小区,自公布之日起,未经永春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其范围、性质和隶属关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划定的保护小区设置标牌和明显标志,同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条款,切实加强保护管理。县林业局为自然保护小区的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对违反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林业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永春县自然保护小区一览表
2.永春县自然保护小区分布示意图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永春县自然保护小区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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