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400-2012-00152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12〕147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7-04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为永春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人士的决定
    时间:2012-07-17 16:37

     

    永政文〔2012〕147号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为永春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人士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营造良好的慈善文化氛围,树立广大群众的慈善意识,增强慈善责任感和荣誉感,激励更多有识之士和海内外乡亲为永春慈善事业做出更大贡献,促进永春市慈善事业健康、蓬勃、持续发展,县政府决定对为我县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进行表彰,按不同标准分别授予“慈善之星”、“慈善大使”、 “功勋市民”、 “慈善特别贡献奖”、 “慈善风范奖”等荣誉称号。

        一、凡向慈善总会捐款累计到位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者,授予“慈善之星” 荣誉称号。

        二、凡向慈善总会捐款累计到位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者,授予“慈善大使”荣誉称号。

        三、凡向慈善总会捐款累计到位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者,授予“功勋市民”荣誉称号

        四、凡捐赠公益事业扶助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人士授予 “慈善特别贡献奖”荣誉称号。

        五、对长期以来热心慈善公益事业又得到社会普遍公认的有关人员授予“慈善风范奖”荣誉称号。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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