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000-2018-00110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18〕100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30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公办学校聘用编外合同教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7-31 11:53

    永政办〔2018〕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春县公办学校聘用编外合同教师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永春县公办学校聘用编外合同教师实施办法

    (试行)

        为解决教师编制紧缺问题,规范聘用、管理编外合同教师,保障教育教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泉州市直公办中职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编外合同教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永春职业中专学校、永春县特殊教育学校聘用编外合同教师制定如下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永春县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永春职业中专学校、永春县特殊教育学校。

        二、聘用原则

        (一)择优聘用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不断创新聘用方式,提升聘用质量。

        (二)能进能出原则。用人学校与编外合同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科学用人机制。

        (三)尊重人才原则。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保证编外合同教师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单位自主用人、编外合同教师自主择业、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管。

        三、聘用办法

        (一)聘用人数审核

        在核定编制范围内或在编制无法调剂保障的情况下,由县委编办核定教职工人员规模控制数,各学校可在规模控制数内提出聘用编外合同教师计划。聘用编外合同教师数量经县教育局提出方案,县委编办核准后,由县教育局会同县人社局组织实施。

        (二)资格条件

        年龄在35周岁以下,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备岗位所需教师资格、学历、学位、专业及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或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人事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或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聘用。

        (三)聘用考核办法

        在核准可聘用编外合同教师数量内,在当年参加福建省公办教师招聘考试报考永春职位的落聘人员中,进行公开招聘,并按照省考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等额择优聘用,永春籍考生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偏远山区学校如因无人应聘,可适当放宽条件,由用人学校依学历要求等条件自主招聘编外合同教师。

        经资格复审、体检、考核等环节确定的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期满不影响聘用的,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学校按规定为其办理人事代理。

        (四)劳动合同签订

        聘用编外合同教师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学校与编外合同教师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须经县教育局核准,未经县教育局核准,不得签订。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编外合同教师个人档案。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首次聘用见习期12个月。

        (五)日常管理

        县教育局要参照公办教师队伍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编外合同教师的日常管理,加强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尤其是严禁编外合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等明文规定的违背师德师风的行为,一经查实,用人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

        用人学校要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编外合同教师的学历层次、师德修养和教学水平,完善编外合同教师队伍结构,切实提高编外合同教师的整体素质。

        用人学校还要加强编外合同教师的考核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并办理人事代理,实行滚动管理。编外合同教师学年度考核量化办法由用人学校负责制定。其中优秀比例参照在编教师优秀比例执行,确定等次后存入个人档案。年度考核及聘用期满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劳动争议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约定事项执行,相关条款体现于劳动合同中。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允许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编外合同教师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经同意的,方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在学校在校生规模大幅下降,或编制满,或减编控编政策有所调整的情况下,用人学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考核管理过程中,若发现聘用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学校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各用人学校在聘用编外合同教师中如存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审批编外合同教师请假,或者私自借用编外合同教师等行为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以及经办人员责任。

        四、待遇

        (一)编外合同教师薪酬标准原则上与编内教师同工同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用人学校按规定自行发放使用。

        (二)用人学校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编外合同教师统一办理“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切实落实编外合同教师的社会福利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参照企业标准予以缴交,相应的费用按规定比例由用人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学校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学校不再为解聘人员缴纳“五险一金”,解聘人员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自行按规定接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

        (三)编外合同教师在教育教学、请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培训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用人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公办教师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在永春县中小学、幼儿园、永春职专、县特教学校连续任教满5年及以上的编外合同教师,符合招聘条件的,经教育、人社部门批准,在参加永春县中小学、幼儿园公开招聘编制内教师考试时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五、未经县教育局核准,各用人单位自聘教师及其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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