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21-00087
    • 备注/文号:永政〔2021〕4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06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国省干线横七线(G356)永春石鼓卿园至达埔前峰公路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告
    时间:2021-12-17 16:59
    永政〔2021〕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有关规定,2021年1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函〔2021〕518号),决定征收(使用)我县土地132.8645公顷作为国省干线横七线(G356)永春石鼓卿园至达埔前峰段公路工程项目用地,现将征收(使用)土地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国省干线横七线(G356)永春石鼓卿园至达埔前峰段公路工程项目,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征收(使用)土地范围、权属、地类、面积 

      被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四至及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同意将农用地116.0508公顷(耕地66.6541公顷)、未利用地10.45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永春县达埔镇楚安村水田4.5604公顷、水浇地0.0224公顷、旱地0.2829公顷、园地0.0226公顷、林地0.8326公顷、其他农用地0.956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41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418公顷、其他土地0.0232公顷、未利用土地1.0114公顷;达埔镇达理村水田10.2195公顷、旱地1.8546公顷、园地0.3277公顷、林地8.685公顷、其他农用地2.560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85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65公顷、其他土地0.0321公顷、未利用土地0.721公顷;达埔镇达中村水田2.3669公顷、林地1.2096公顷、其他农用地0.4337公顷、未利用土地3.4735公顷;达埔镇东园村水田6.3447公顷、水浇地0.6026公顷、旱地0.6745公顷、园地1.1068公顷、林地3.3155公顷、其他农用地1.248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055公顷、其他土地0.0795公顷、未利用土地1.5951公顷;达埔镇光烈村水田4.2534公顷、水浇地0.0145公顷、园地0.0396公顷、林地0.0677公顷、其他农用地0.178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5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6公顷;达埔镇金星村水田6.1461公顷、水浇地0.1076公顷、旱地0.3737公顷、林地1.6196公顷、其他农用地1.49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67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04公顷、其他土地0.5044公顷;达埔镇前峰村水田0.6412公顷、水浇地0.2338公顷、旱地0.1759公顷、园地0.5604公顷、林地0.6981公顷、其他农用地0.30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667公顷、未利用土地0.2308公顷;达埔镇岩峰村水田3.2101公顷、水浇地0.3728公顷、其他农用地0.44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38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9公顷;石鼓镇江村水田2.7438公顷、旱地1.4469公顷、园地5.7384公顷、林地1.2204公顷、其他农用地1.026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115公顷、未利用土地0.6256公顷;石鼓镇凤美村水田8.6747公顷、旱地0.3492公顷、园地1.9585公顷、林地3.5996公顷、其他农用地1.433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637公顷、其他土地0.3497公顷、未利用土地0.6939公顷;石鼓镇卿园村水田10.4725公顷、旱地0.1774公顷、园地1.7566公顷、林地2.5557公顷、其他农用地2.368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35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25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27.8666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332公顷、园地1.3202公顷、林地0.207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1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7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8366公顷、其他土地1.112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32.8645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文〔2017〕2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使用永春县农场和永春县化工厂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实施。石鼓镇凤美村和卿园村,永春县农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6.25万元/公顷,石鼓镇江村,达埔镇楚安村、达理村、达中村、东园村、光烈村、金星村、前峰村和岩峰村,永春县化工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3.6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0.37、经济林地0.37、其他农用地1.0、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交通运输用地1.0、水利设施用地1.0、未利用地0.06。 

      (二)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省干线横七线(G356)永春石鼓卿园至达埔前峰段公路工程用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20〕9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石鼓镇人民政府和达埔镇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 

      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需安置农业人口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文〔2018〕151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永政文〔2019〕64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09〕143号)等规定执行。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为石鼓镇人民政府和达埔镇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费用核对。逾期未办理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现状成果和补偿协议书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国务院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自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112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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