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22-00072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2〕5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13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农产品集中加工区达埔片区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10-17 11:51

    永政办〔2022〕52号

    达埔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春县农产品集中加工区达埔片区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农产品集中加工区达埔片区项目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文〔2017〕29号)精神,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永春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永春县农产品集中加工区达埔片区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

      严格按照土地征收程序,依法、依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征地范围

      具体范围以永春县农产品集中加工区达埔片区项目建设用地的红线图和现场界桩为准。

      三、职责分工

      县政府负责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扎实推进项目安征迁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部门和达埔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达埔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协调各村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和坟墓迁移工作,并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以及丈量登记;按规定时间交付土地;解决征地矛盾、民事纠纷,协助发放征收补偿款。

      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农转用、征用地报批、公告,负责指导达埔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登记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监督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支付及管理。

      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

      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单位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配合做好征地区域坟墓的迁移、火化、骨灰寄存业务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

      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土地征收费用的审核,核定土地征收补偿费总额。

      林业局:负责对沿途需征收的林地报批工作,协助达埔镇处理林权纠纷等工作。

      司法局:协助指导调处民事纠纷,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关村委会:负责协助作好征地动员、召开有关会议、组织群众参加土地、房屋丈量、登记,及时反映征地具体情况,协助调解民事纠纷。

      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分工派员参加征地全过程工作,确保人员在岗在位。

      四、农民利益保护

      1.鼓励农户将征地补偿费收入集中投入村级标准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同时还可吸收村集体自有资金、村民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和社会资金参股建设;建立健全村级标准厂房经营管理制度,保证集体财产用之有道,防止集体资金流失,保障农民利益。

      2.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支付给农民个人的部分,要引导其投向生产性支出,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应纳入公积金管理,不得分配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偿资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必须足额发放到所有权人,禁止任何形式的克扣或提成。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耕地:3705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1300元/亩)。

      2.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13230元/亩。

      3.非经济林地:7870元/亩。

      4.未利用地:2150元/亩。

      5.果木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⑴果、茶、林、竹等补偿标准。

      名称(单位)

      大

      中

      小

      苗

      荔枝(元/棵)

      500

      300

      100

      5

      龙眼(元/棵)

      300

      150

      50

      5

      红柿(元/棵)

      300

      150

      50

      5

      柑桔(元/棵)

      100

      70

      40

      5

      杂果(元/棵)

      80

      40

      20

      5

      香蕉(元/丛)

      20(大)

      10(小)

      丁竹(元/丛)

      20(大)

      10(小)

      毛、麻竹(元/支)

      2

      山林(元/亩)

      700

      茶园(元/亩)

      (铁观音、佛手、水仙等)

      2000(成规模、有管理)

      700(零星)

      食用菌大棚 (元/m2)

      95

      苗圃迁移费(元/亩)

      5000

      葡萄园迁移费(元/亩)

      20000

      桉树

      种植时间(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及六年以上3600元

      元/亩

      1500

      1800

      2100

      2600

      3100

                           

      备注:①杂果包括枇杷、番石榴、杨梅、芒果、梨、橄榄等。

      ②名贵树种或规模苗木等特殊情况进行个案协调处置。

      ⑵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内容类别

      结构

      补偿标准(其中230元为火化费)

      有主

      水泥、石灰、石头、

      成型墓

      大的1000元/座、中的800元/座、小的600元/座

      土墓

      400元/座

      无主

      坟墓、瓮金

      300元/个

      ⑶土地地上附属物的认定原则

      在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种的青苗、苗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6.人饮工程补偿标准

      镀锌钢管(元/m)

      塑料管(元/m)

      型号

      标准

      型号

      标准

      4分

      6.86

      4分

      5.3

      6分

      8.35

      6分

      5.7

      1寸

      11.5

      1寸

      7.2

      1.5寸

      14.36

      1.2寸

      7.8

      2寸

      22.1

      1.5寸

      11.6

      3寸

      36.8

      2寸

      16

      蓄水池(m3)无盖

      100

      3寸

      26

      蓄水池(m3)有盖

      200

      4寸

      33

       

      直径300mm

      80

      7.线杆、管道迁移补偿标准

      (1)电力杆线:原则上原拆原迁并结合电力标准规范执行,电力部门因发展需要结合迁改提高标准部分的费用,由电力部门负担;迁改方案要经双方确认,工程造价套用相关定额、主材单价按当月发布的永春信息指导价进行编制;现场协调事宜由相关属地乡镇政府负责,青苗补偿、迁改涉及的征迁工作由电力公司负责。

      (2)国防光缆: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印发〈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的通知》(闽重办〔2009〕28号)执行。

      (3)架空通信光缆:6万元/公里。

      (4)有线电视杆线:5万元/公里。

      (5)地下光缆及通信电缆:15万元/公里。

      (6)独立的变压器迁移:根据功率大小补偿金额为3-6万元/台。

      (7)自来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天然气管道,水闸、水坝、广告牌(交通标志),市政路灯,通信基站设备、通信发射塔及配套设施等项目;按各有关行业、部门套用相关定额进行补偿,如若存在争议的部分可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费用由提出方支付。

      8.安置用地征收参照本方案执行。

      六、保障措施

      1.为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按征地面积1000元/亩拨付达埔镇政府作为征地经费,按征地面积220元/亩拨付达埔镇政府并由镇政府拨付给勘测调查单位作为测量费和技术服务费,按征地面积1000元/亩拨付县土地收购储备服务中心作为征地经费,以上费用列入征地征收成本。

      2.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征地征收补偿落实到位,防止征迁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的产生。

      以上方案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未尽事项按有关法规处理。

    永春县农产品集中加工区达埔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3.《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4.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区征收补偿安置原则上采用“一户一宅安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三)适用范围、征迁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永春县农产品集中加工区达埔片区项目,不作为其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迁范围:具体范围详见永春县农产品集中加工区达埔片区项目的征收红线图。

      (四)征收安置工作实行“六公开、二监督”的制度。

      (1)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公开;

      (2)征收安置工作程序公开;

      (3)被征收人原房屋的坐落、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公开;

      (4)被征收人征收验收时间、选地顺序公开;

      (5)安置地段、坐落、面积公开;

      (6)征收过渡、征收安置补偿情况公开;

      (7)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五)实施单位:达埔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计算方式

      1.建筑占地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及阳台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天井、内埕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总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及周围空地面积。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和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被征迁人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无异议、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有下列情况的可按下述优惠办法计算征迁建筑面积

      (1)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墙算起,阳台按50%计算建筑面积。

      (2)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面积按50%计算建筑面积。

      (3)平屋的天井、内埕可按50%计算建筑面积。

      (4)对于我县常见的旧式土木结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的(与主体房屋同时建的),其楼底层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8米时,阁楼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5)通往屋面的风楼,其层高低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按附属物给予补偿;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00%计算征收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原则

      1.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地产为完全产权;

      2.为照顾被征收人利益,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虽不具有前款有效证件,但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被征收房屋具有以下手续之一的仍视为完全产权:

      ⑴持有“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

      ⑵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发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基建的房屋;

      ⑶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8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县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房屋,或经乡镇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基建的房屋;

      ⑷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基建的房屋;

      ⑸持有1998年12月31日前县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的房屋,或持有乡镇政府土地清理手续及发票(原件)的房屋。

      ⑹持有县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手续的房屋。

      ⑺持有县财政处置国有资产(房产)拍卖手续的房屋。

      3.同一产权的被征收房屋持有多种相关手续的,依最后取得的手续作为认定依据。

      4.项目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及安置。通告发布前,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项目业主、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处理。。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附表一、附表二评估确定,室内二次装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房屋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参照附表三。

      2.房屋征收不需要安置的实行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中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的征用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地上建筑物按上一条款执行);货币补偿项目包括地上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补偿费、附属物补偿款、搬迁费和搬迁奖励等。

      3.宫庙的地上建筑物按两倍给予补偿。

      五、征收安置采用“一户一宅,安置用地,就近安置,自行建设”的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后还有其他住宅且人均建筑占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安置住宅用地。

      2.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多本产权证的应合并为一户。

      3.权属资料中记载的共有产权部分,按析产协议分解到各产权人合并后参与安置。

      4.安置用地原则上要求征收建筑占地面积35㎡以上者方可参加安置。被征收人建筑占地面积在35~70㎡(含70m)的,按60㎡安置;在70~80㎡(含80㎡)的,按70㎡安置;在80~100㎡(含100㎡)的,按80㎡安置;在100~130㎡(含130㎡)的,按100㎡安置;超过130㎡的按120㎡安置。

      5.被征收建筑占地面积在35㎡以下者,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但属于住房困难户的(指户籍在征收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在所在乡镇没有房屋),经申请并公示后无异议的可以安置住宅用地。

      6.拆迁安置用地费用计算标准

      ⑴被征收户可以用原征收房屋建筑总用地面积与新安置的房屋建筑总用地面积相抵扣,抵扣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原地类补偿标准结算,抵扣后新安置的建筑总用地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总用地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70元/㎡结算,在10~20㎡(含20㎡)的部分按80元/㎡结算,在20~30㎡(含30㎡)的部分按90元/㎡结算,超过30㎡的部分按100元/㎡结算。被征收人属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适当减免。

      ⑵被拆迁人需扩购建筑占地面积的,应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扩购,其扩购地的面积及价格由乡镇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征收安置选地

      动迁中实行“先签定协议搬迁腾空先选地”的原则,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搬迁完毕后,由征收人发给被征收人的选择安置用地的顺序号(如遇多人同时搬迁完毕,同时要求验收的以抽签确定顺序),凭顺序号的先后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依次选地。

      七、房屋搬迁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给予按建筑占地面积150元/㎡给予奖励,按期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给予按建筑占地面积100元/㎡奖励,逾期签订协议或未完成房屋搬迁的不给予奖励。每一产权户提前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五万元,按期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八、安置地的五通一平

      安置分集中安置和零星安置两种。集中安置用地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2.5计算,零星安置用地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1.5计算;“五通一平”等基础设施费用按120元/㎡计算,超过部分(包括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不可预见费用)按实结算,由乡镇政府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项目业主拨给。

      九、搬迁费

      按建筑面积3元/㎡·次计算,按2次发给。临时过渡费按建筑面积4元/㎡·月计算,集中安置按15个月一次性发给;零星安置按12个月一次性发给。

      十、公共建筑或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

      十一、被征收人的建房手续由征收人协助办理,有关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处理。

      附表一-附表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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