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23-00002
- 备注/文号:永政〔2023〕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1
永政〔2023〕2号
因永春县桂洋镇暗坑水库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需迁移位于永春县桂洋镇壶永村、岐山村、桂洋村征地范围内的坟墓。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和现场界桩。
凡坐落在上述范围内的坟墓,必须于2023年1月26日前迁移。遗骸一律实行火化,火化后的骨灰按规定寄存在骨灰楼(公墓)。逾期未迁移的将视为无主坟墓,按有关规定统一迁移。有关事宜请与桂洋镇人民政府联系。
特此通告。
联系单位 西山园殡仪馆 (电话:23828378)
桂洋镇人民政府 (电话:23961001)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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