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23-00074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23〕80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永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结果公布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其中Ⅰ级区片4.0万元/亩、Ⅱ级区片3.9万元/亩、Ⅲ级区片3.8万元/亩,具体见附件1。
三、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节系数计算。地类调节系数具体见附件2。
四、各乡镇各部门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文〔201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永春县征地区片划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览表
2.永春县地类调节系数表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25020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