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3-3000-2021-00015
    • 备注/文号:永财采〔2021〕6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30
    永春县财政局关于全县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财政局 时间:2021-09-13 10:17

      永财采〔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群团组织,中小学校、卫生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务用车保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021-2023年度公务用车统一保险采购项目已公开招标完成,确定了统一保险承保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保险的期限:本次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期限为3年,从2021年至2023年。保险手续每自然年度办理一次。参保车辆原保险未到期限的仍按原保险办法继续投保,到期的应按新的保险办法重新投保。

      二、统一保险的范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群团组织、中小学校、卫生院的公务用车,非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参照执行。

      三、统一保险的承保公司:(以下两家中标保险公司供各单位在投保时自行选择)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四、 保险险种、计费标准、投保程序

      1、保险险种:本次采购车辆统一保险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车辆损失险包含原条款主险盗抢险及六个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不计免赔率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2、计费标准:车辆损失险按市保险协会确认的车辆实际价值确定投保金额;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限额进行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每座不低于2万元进行投保;交强险按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投保,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在产车辆按政府采购价、停产车辆比照类同在产车辆的政府采购价)投保。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服务的优惠幅度应当执行当年度车辆最低优惠率。

      3、投保程序:保险公司应上门接受投保、送交保单、接收服务对象索赔单证以及提交赔款,并接受电话预约投保、业务咨询等。各单位应在车辆保险到期前15日及时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到单位办理好续保手续。保险公司确认投保险种后形成并打印缴费通知书送至单位,单位及时汇款确认保险费在保险到期前汇到保险公司账户上,保险公司确认收到保险费后转保单并同时打印纸质保单和发票送至单位。

      五、其他事项

      1、如碰到车改后封车(包括报废)或其他因素已投保的车辆不再上路的,已缴入的保费除交强险外承保公司将按天数退给投保单位,办理时投保单位需提供商业险原保单。

      2、投保单位对需在中途投保(不足一个完整投保年度)的车辆,承保公司将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日保费应为年平均日保费),投保单位应及时与承保公司沟通。

      3、承保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或其他报酬,全县各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向承保公司索取其他额外费用。承保公司不履行服务承诺或履行不到位的,各单位可向采购办投诉,经查实的,将计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直至停止其承保的资格。

      以上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永春县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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