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7-0101-2019-00013
- 备注/文号:永交〔2019〕77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25
永交〔2019〕77号
各相关客运企业: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建指〔2019〕60号)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8年度农村客运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助资金转拨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2018年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补助资金为110.46万元,补贴所属时间按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6〕61号)、《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泉交委运〔2016〕1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承担乡镇以下通客车建制村补助总资金0.46万元,在册农村客运车辆核定座位数、实际运营月数补助总资金110万元,具体分配到企业资金如下:
1、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承担乡镇以下通客车建制村补助资金为2138.65元,农村客运车辆核定座位数、实际运营月数补助资金584184.96元。
2、永春县华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乡镇以下通客车建制村补助资金为2461.35元,农村客运车辆核定座位数、实际运营月数补助资金515815.04元。
各客运企业应综合考虑客运车辆核定座位数、实际运营月数、调整、更新替补运行、村村通客车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单位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2份(其中:交通运输局1份、运输管理所1份)。
永春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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