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7-0101-2019-00021
    • 备注/文号:永交〔2019〕106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02
    永春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永春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9-12-06 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实施,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四好农村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闽交建〔2018〕157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8〕14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8〕28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四好农村路”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文〔2018〕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制定《永春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春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建设管理,提升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四好农村路”标准化指南系列》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全省农村公路网规划的路线,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安全至上、质量为先、生态环保”的原则,实行“镇村为主体、县级引导、计划管理”的建设管理机制。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制定建设补助、管理相关政策,筹措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县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建设管理行业指导工作;参与养护专项工程补助、管理相关政策制定;汇总初审年度计划,提出资金核销建议;负责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全县养护专项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的行业指导,按“双随机”原则开展养护专项工程建设项目抽查监督,检查、督促计划实施,参与县级组织的养护专项工程督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建设。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实施路线的现状调查,对照路面完好、路缘清晰、标识醒目、设施完善、排水顺畅、路域洁美标准,重点实施标志标线工程、安保设施修复完善、村道交叉口安全设施、排水设施修复及路面路肩修复平整工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 

      第六条  鼓励以乡镇一级为主体实施养护专项工程,优先选择区域内交通量较大的县、乡道及通村主要公路进行示范提升。原则上整条路线一次性实施建设完善,确保做一条、成一条,不予分步、分项建设。 

      第三章  计划管理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以下原则依次优先安排:以乡镇为主体打包实施的;省定扶贫村实施项目;通往当年度县级及以上美丽乡村创建单位的线路;主要领导批示或现场办公的项目;其他重要线路。 

      第八条  养护专项工程实施路面修复面积不超过整条路线的20%(近5年建成的砼路面破损率不应超过10%),路面破损较为严重的路线不予纳入养护专项工程,符合相关条件另行补助。实施路面硬化、拼宽建设项目不予纳入养护专项工程。 

      第九条 实施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单处路基修复浆砌或片石砼挡墙50m3以上的补助标准为挡墙造价的50%。 

      第十条  绿化工程按实际造价补助80%,不超过2万元/每公里。 

      第十一条  已享受建设补助政策的新改建项目,3年内不再安排养护专项工程建设计划。应列入农村公路新改建(提级改造、路面重铺、拼宽建设)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生态示范路、公路驿站等建设项目以及近期拟实施的公路改扩建项目,不得申报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计划。 

      第十二条  拟申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提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完成,不跨年度安排。由于客观原因,当年度确实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当年度及时提出调整建议,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同意后,可延至次年度第一季度前完成。 

      第十三条  年度补助计划实行“资金切块、项目清单、完工核销”的管理方式。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各乡镇上报的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结合年度补助资金筹措情况,审核下达年度建设计划,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展情况,切块资金补助至具体项目,完工后按政策据实核销。 同时对以乡镇为主体实施的养护专项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前期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属于省级年度切块养护补助资金的项目,在完成质量报监后拨付控制价的30%,剩余20%在项目完工报县级核销后给予拨付,并申请市级30%的补助;属于各级示范县激励资金的项目,在完成质量报监后拨付控制价的50%,剩余30%在项目完工报县级核销后拨付。若项目存在变更减少将扣除相应部分补助资金。 

      第四章  建设内容 

      第十五条  标志标线工程:对照“标识醒目”标准,应完善标志标线、凸起路钮、路长公示牌、指路系统(指路标志、公里牌、百米桩)等;支路口设置橡胶减速垄及道口柱,学校路口和村庄主要路口增设提醒标志及减速让行标志。 

      第十六条  安保工程:对照“设施完善”标准,沿线增设防护栏、原防护栏修复加固及护柱刷漆、诱导标志修复、行道树刷白、破损设施更换(破损护栏、护柱、标志、反光镜等)等。 

      第十七条  排水设施:对照“排水通畅”标准,实施原水沟修复、水沟局部贯通、涵洞修复、增设涵洞等,原路线未设置排水设施的不纳入养护专项工程。  

      第十八条  路面工程:对照“路面完好”标准,实施破损路面修复、沥青灌缝(含横缝、纵缝)。 

      第十九条 路基工程:对照“路缘清晰”标准,实施硬路肩修复、土路肩培土平整清理及有条件时进行绿化美化;原则上保持现有线形不变,个别弯道半径较小部位可增设视距台;局部水毁路段应一并修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桥梁工程:实施伸缩缝更换、桥面系修复改造(不含加宽)、栏杆修复、桥梁养护公示牌、限载标志等。 

      第二十一条  其他附属设施:路面宽度4.5米及以下的线路300-500米设置1处错车道,并进行道路整治工作。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计管理:项目设计文件应报送县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对审查修编后的图纸进行批复,未经批复的项目不予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本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进行设计,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设计文件应说明路线名称、编码、道路现状情况和图片说明等,并附主要工程量简明表及预算表等,在实施中若存在与设计文件规模相差较大,应及时向县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报送审核。 

      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应依法依规进行项目招投标工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应推行“阳光工程”制度,将项目实施过程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监督。项目工程监理形式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规定自主决定。 

      第二十四条  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向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申请质量监督,未纳入质量监管的项目不予完工核验及补助。县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和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不定期组织对项目进行质量抽检,抽检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水沟、涵洞、挡墙、路面、标志标线、护栏和其他附属设施等,对检查发现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实行工作清单闭环制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应建立“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发挥乡村道专管员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巡查监督作用,积极探索和推广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数量有保障,发挥投资资金最大效益。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验收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各乡镇或相关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核验。养护专项工程县级核验资料包括施工设计文件、预算书、审核控制价、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交(竣)工结算文件及施工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质量保修期自交工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2年。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采取工程质量保险、担保或银行保函等其他保证形式的,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完工核验的项目,县交通运输局将组织人员核实工程数量及质量检测。县级抽检结果仅作为补助资金核销结论的依据,不作为质量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 

      对未按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实施的项目,将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取消补助计划或收回补助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规范项目的内业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项目内业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村及相关建设单位应按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跟踪管理。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对应项目的工程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任何名目的管理费或手续费等费用,严禁挪用、滞留、置换、拆借、挤占和超范围使用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资金。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资金受上级或同级审计、财政、交通运输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申请补助项目的审核把关,建设单位对上报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负主要责任。对抽查中发现项目弄虚作假、虚报建设规模、建设性质等套取补助资金的可按暂缓项目核销或扣减、取消项目补助资金。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建设项目应加强廉政建设。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参建单位要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完善过程资料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签章(字),确保管理过程有迹可查。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提请有关部门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永春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永春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永交201917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永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永春县交通运输局 

                                                                                                                                       20191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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