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6-3000-2023-00004
    • 备注/文号:永林长办〔2023〕6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19
    永春县“林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时间:2023-04-20 10:11

     永林长办〔2023〕6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提升“林长+”机制工作效能,实现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增强工作合力,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永春县“林长+”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由县林长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县林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人员为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林业

      局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县林长办有关同志等,具体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会议职责

      1.通报林业案件举报线索处置、林业行政执法和涉林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较大涉林案件通报、讨论、研判;

      2.交流行政执法司法经验,研究解决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研究森林督查、环保督查等涉林案件整改重点难点问题;

      4.对我县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建设涉林施工开展联合巡查;

      5.研究部署联合开展生态公益诉讼、“补植复绿”、林业执法检查和调研等工作;

      6.需联席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县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单位提出,按程序报县林长办公室主任确定后,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

      (五)会议中商讨、决定的重要事项,要严格执行保密相关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会议议定事项形成纪要,由县林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下发各有关单位,县林长办公室做好进度跟踪。

      (七)本制度由永春县林长办公室、永春县人民法院、永春

      县人民检察院、永春县公安局、永春县林业局联合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春县林长办公室          永春县人民法院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永春县公安局

      永春县林业局

     

      2023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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