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6-0101-2025-00005
- 备注/文号:永林〔2025〕50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的意见”。经县政府同意,授权县林业局对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出具意见。现将《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反映。
永春县林业局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永春县水利局 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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