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6-0101-2025-00005
    • 备注/文号:永林〔2025〕50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26
    永春县林业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的通知
    时间:2025-11-28 1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的意见”。经县政府同意,授权县林业局对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出具意见。现将《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反映。

      永春县林业局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永春县水利局       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