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5-1000-2019-00028
- 备注/文号:永农发〔2019〕154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08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泉财指标〔2019〕0573号文件要求,现下达2019年度市级村集体经济创收项目补助资金754万元(附件),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科目。请严格按照《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19〕149号)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和做好公示公告等工作。
为完成今年市下达我县消除薄弱村的目标任务和补助资金年绩效目标,针对全县薄弱村资源匮乏、缺乏收益型农业、乡村旅游等实际,创新发展模式,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并能在短时间内发挥资金效益,根据泉委组综〔2018〕32号、泉农综〔2019〕22号和泉财农〔2019〕14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研究,决定对本次资金参照试点村资金、土地整治奖励资金归集国投公司运营分红项目的做法,开展统一投资国投公司既永春县桃溪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运营分红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乡镇收到本次资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该项资金拨付给各相关薄弱村,并指导相关薄弱村加强与县农业农村局、永春县桃溪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沟通与联系,组织项目合作事项协商等,督促相关薄弱村于资金到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扶持资金全额汇入永春县桃溪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户名:永春县桃溪水利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建行永春县支行,账号35001656507052503174),并告知县农业农村局汇入情况。
二、各相关薄弱村根据相关票据和协议等,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财务处理。
扶贫监督电话12317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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