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0-0101-2024-00007
- 备注/文号:永人社〔2024〕1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9
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各用人单位:
为增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意识,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闽人社办〔2022〕165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一)永春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
(二)2023年度在永春县行政区域内承建房建、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二、评价依据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专项检查及其他劳动保障相关工作取得的用人单位2023年度信用记录。
三、评价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情况;
(十)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评价等级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用人单位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评价程序
(一)材料申报。用人单位于2024年4月19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见附件)报送至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桃城镇环翠路23号)。
(二)书面审查。我局将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结合2023年度日常巡察、举报投诉查处、突发事件处理等情况进行守法诚信审查,必要时可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
(三)等级评定。根据书面审查结果,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情况按A、B、C三个等级作出评定。
(四)建档公示。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后,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于2024年5月10日前将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统一向社会公示。
六、其他要求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着积极意义。各乡镇、工业园区要加强宣传,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附件:1.2023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申报表
2.2023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申报表(工程项目)
3.书面审查材料清单
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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