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57-2500-2023-00049
- 备注/文号:永水保函〔2023〕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22
永水保函〔2023〕1号
福建省永春农垦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泉州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泉水规范〔2023〕4号)文件要求,2023年10月25日,永春县水土保持工作站组织《永春县农产品集中加工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送审稿)》技术审查会,与会专家及代表要求编制单位修编后再做函审,经函审专家组于2023年11月14日同意通过该方案技术审查。编制单位通过修编,提交了该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稿),现提出如下行业指导意见:
一、区域概况
(一)园区规划总用地面积109.25hm2,评估区域51.91hm2,其中工业用地3.73hm2,物流仓储用地9.07hm2,城镇住宅用地0.68商住混合用地15.06hm2,商业用地1.13hm2,商业商务混合用地3.30hm2,设施营业网点0.22hm2,中小学用地2.08hm2,服务设施用地0.31hm2,广场用地0.23hm2,城镇道路用地15.35hm2,社会停车场用地0.75hm2。园区涉及孔里村、鹏溪村等行政村,于2022年10月开工,预计2025年12月底竣工。
(二)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将评估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分为两类,其中Ⅰ类项目用地面积18.42hm2,Ⅱ类项目用地面积33.49hm2。
(三)该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主要采用典型案例分析和指标法进行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计算,具体工程量以后期单体子项目实际工程量为准。
二、指导意见
(一)区域整体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福建省永春农垦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福建省永春农垦发展有限公司应督促区域内单体子项目业主履行水土保持责任。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51.91hm2。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六大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渣土防护率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同意该区域水土保持补偿费暂列49.8325万元(Ⅰ类项目16.3384万元,Ⅱ类项目33.4941万元), 福建省永春农垦发展有限公司和各单体子项目应在项目动工前一次性缴纳。
(六)区域内单体子项目实行报备制管理,项目开工前应向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依法组织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有关资金,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
(二)加强建设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各类施工活动应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科学安排工期,土石方开挖宜避开雨天,临时堆弃土要先拦后弃,堆放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区域实行统一监测、监理和验收。由福建省永春农垦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对区域生产建设活动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按季度向我局报送监测报告,发现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即时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应当聘请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区域基础设施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我局报备;区域内建设完成单体子项目参照报备制管理实行水土保持验收。
(四)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接受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督和检查。
特此函复。
永春县水利局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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