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57-0800-2023-00051
    • 备注/文号:永水利〔2023〕23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11
    永春县水利局关于泉州市白濑水利枢纽工程永春县横口乡集镇安置区建设项目—金溪桥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意见
    时间:2023-12-13 09:36

    永水利〔2023〕233号

    永春白濑水库移民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关于泉州市白濑水利枢纽工程永春县横口乡集镇安置区建设项目—金溪桥防洪影响评价类报告的函》及相关附件、论证单位宏骏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白濑水利枢纽工程永春县横口乡集镇安置区建设项目—金溪桥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组织专家审查,我局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金溪桥位于泉州市永春县横口乡集镇安置区,桥梁横跨溪塔溪,左岸衔接省道S307,右岸衔接安置区溪西一路。金溪桥桥长75m(3×25m),上部结构采用C30预应力砼T型梁,下部桥台采用重力式U型桥台,下部基础采用扩大基础,设计标准采用100年一遇。金溪桥建后占用河道行洪断面。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防洪评价

      (一)同意工程符合相关水利规划要求的评价结论,基本同意对河道行洪安全、河势稳定、现有水利工程设施影响较小的评价结论。

      (二)同意工程不改变区域防洪标准。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产生影响的评价结论基本合理。

      三、有关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审查后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建设期间禁止一切危害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依法邀请其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加强对该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倾倒土石方、建筑渣和施工废水,弃土、垃圾及时外运至指定地点,禁止堆放河道内。河道上施工运输要采取防遗洒、防泄漏等措施。禁止在河滩地搭盖临时建筑物。

      (三)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相关规定,由你司指定在建涉水工程度汛方案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县防指备案,服从防汛调度指挥并接受其监督。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四)因水利工程建设、维修以及防洪需要等,项目的管理单位应无条件支持配合。

      (五)你司应依法依规办理其它基建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附件:泉州市白濑水利枢纽工程永春县横口乡集镇安置区建设项目—金溪桥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专家组意见

    永春县水利局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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