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57-0800-2023-00053
- 备注/文号:永水利〔2023〕23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14
永水利〔2023〕238号
永春县全域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云河谷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报告》及相关附件,论证单位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云河谷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组织专家审查,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根据永春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云河谷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会会议纪要》(〔2023〕216号),同意云河谷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拦河坝一座、林间栈道景观区、滨水景观区。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防洪评价
(一)基本同意评价单位防洪影响评价,淹没河道附近的山体,但对河道防洪不会造成不利影响。由于库容较小,调洪作用不明显,但总体对下游的防洪有一定消峰滞洪作用。
(二)基本同意对河势稳定、环境、水质、防汛抢险的影响评价结论。
(三)基本同意工程评价单位对现有水利设施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要求,妥善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查后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组织执行,建设期间禁止一切危害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依法邀请其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应加强与防汛部门、外山乡人民政府建立紧密联系、加强沟通,做好洪水预警工作。应定期对两岸山体进行观测,如有异常应采取措施除险加固并及时上报。
(三)加强对该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倾倒土石方、建筑渣和施工废水,弃土、垃圾及时外运至指定地点,禁止堆放河道内。河道上施工运输要采取防遗洒、防泄漏等措施。禁止在河滩地搭盖临时建筑物。
(四)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相关规定,由你司指定在建涉水工程度汛方案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县防指备案,服从防汛调度指挥并接受其监督。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五)因水利工程建设、维修以及防洪需要等,项目的管理单位应无条件支持配合。
(六)你司应依法依规办理其它基建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附件:1、永春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云河谷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会会议纪要》
2、云河谷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3、云河谷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意见设计响应情况表
永春县水利局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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