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9-2500-2019-00004
- 备注/文号:闽泉环罚〔2019〕143号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07
闽泉环罚〔2019〕143号
郑春阳(永春县春月瓷土加工厂的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5MA32FT3208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东关镇东关村640号大路陶瓷厂B区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郑春阳
我局于2019年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19年2月10日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已建设(未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永春县春月瓷土加工厂(郑春阳)身份证复印件;
2、永春县春月瓷土加工厂营业执照;
3、永春县春月瓷土加工厂(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及设备清单汇总表;
4、2019年2月14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2019年2月14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
6、2019年2月14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19年2月14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27日以《永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到机关法制科缴销手续。
本机关地址:永春县展览城三楼(永春县八二三中路24号)
电 话:0595-23885443 传 真:0595-23875443
收款银行:永春县农村信用联社
户 名:永春县财政局
帐 号:907101001101090001026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春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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